从三个方面分析导致南宋时期赋税减免效果不佳的原因

时间: 2025-04-01 11:57:59 |   作者: 商品房案例

  南宋时期赋税减免效果有限存在着深层次的原因,这与当时社会环境和政治体制的弊端密切相关。

  张栻就曾指出,“丁税,朝廷蠲末等无常产之输七万余缗,稍宽目前,但弊根不除,少须更力论之”。

  单纯的赋税减免只能暂时使民力得到某些特定的程度的缓解,如果深层次的弊政得不到根除,就难以从根本上减轻百姓的赋税负担。

  南宋时期,与邻国战争时断时续,前期有宋、金之战,后期有宋、蒙战争,再加上局部此起彼伏的小规模农民起义,朝廷为了应对战争、平息暴动,需要给养大量的军队。

  正因如此,南宋军队规模庞大,各地的厢兵、禁兵、屯兵“并兵之数亦且百万,亦古无有也”。

  同时,宋代实行募兵制,军队主要是依靠财政给养,进一步增加了朝廷的军费开支。乾道年间,单单供给三衙、江上、四川军队的军费开支,就己达八千万缗。

  朱熹也曾指出,“财用不足,皆起于养兵。十分,八分是养兵。”除军费外,官员俸禄支出也是一笔巨大的开支。

  北宋时期的冗官现象到南宋非但没有缓和,反而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宝祐年间,有朝臣对官员开支过大而深感忧虑,指出景德、庆历年间,也仅仅“供一万余员之俸禄”如今国土面积、人口数量远少于彼时,却要“赡二万四千余员之冗官”。

  军费和官员俸禄的支出也只是全部财政支出中占比较大的两项,再加上其他的各类支出,朝廷的财政支出数额更为庞大,朝廷财政捉襟见肘。

  南宋朝廷财政开支巨大,为填补开支,必然会向地方征收大量赋税。军费开支在南宋朝廷税出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因军费而征收重税,成为政府向农民敛财,致使民力耗竭的重要原因。

  宋高宗就曾承认:“朕惟养兵之费,皆取于民,吾民甚苦”气嘉定年间,真德秀上疏宋宁宗,就指出当时朝廷以民养兵,地方官府实施苛政、聚敛财富的弊病。

  这更从反方面印证了军费支出增加与州县财政困窘的内在关联。南宋赋税的增加从朝廷财政收入的变化更能够获得印证。南宋五、六十年间,东南地区每年上贡数额增长了六倍不止。

  南宋的疆域虽然虽然小于北未,上供数额却比北宋时期有了明显增加,这在两浙地区体现得尤为明显。

  南宋时期,两浙地区每年向朝廷上供钱数是北宋鼎盛时期的4倍,州县官府面临着赋税征收的巨大。

  南宋时期,地方官府不仅面临着征收赋税的巨大压力,也缺乏对所征收赋税的支配权。宋代中央集权高度强化,在经济领域体现为朝廷对赋税收入的高度掌控。

  南未州县所征收赋税的用途大致可分为三部分:一部分上供朝廷,满足中央的各项开支;一部分上交转运司,大多数都用在弥补上供开支的缺额,以及本路内部物资的调拨分配;另一部分州县自行自用。州县所征收的赋税中,绝大部分用于上供朝廷和上交转运司,州县能自行留用的部分很少。

  但与此同时,州县机构自身运转也需要巨大的开支,如:招募基层胥吏、弓手、厢军等经费,都需州县自行筹措。南宋地方赋税沉重,但地方政府自身的开支增加,因此,州县财政收支严重失衡,财政窘迫、入不敷出是常有之态。

  可供支配的合法财政严重不足,州县就必须通过其他渠道敛财,以维持州县机构的正常运转。地方官员对此更是深有体会。

  绍熙年间,朱熹曾上奏朝廷,申明地方州县因财政困难而被迫盘剥农民的无奈境地。

  张震任芜湖县知县期间,得知当地秋税额外增加十分之六的加耗后,询问邑吏缘由,邑吏皆曰:“官吏月俸、纲运折阅皆所仰给,非得已也”。

  芜湖县仅靠合法的赋税收入,连官吏的俸禄都难以发放,其财政之艰难可见一斑,故而官府只得被迫非法苛征。南宋时期,川蜀地区预借弊端严重,张税在利州路任职期间,曾向宣抚使提议。

  张税指出,成都路财政匮乏、官府用度不足是该地区预借之弊严重的内在原因,朝廷的禁令不解决症结的根源,必然最终流于形式。

  除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外,南宋官员的考核机制也是赋税减免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在巨大的财政压力下,尽管朝廷一直颁布诏令要求州县体恤百姓,但监司考核州县官员的主要指标依旧是地方州县上交赋税的多少,而很少将州县恤民业绩作为考核的依据。

  征收赋税数额多的官员,常常得到重用提拔,而因体恤百姓导致赋税征收不力,或征收税数额较少者,却时常被上级视为无能之辈,甚至面临着被罢官的风险。

  在这种考核机制下,不少州县官员惶然以赋税指标为念,朝不保夕,即使有体恤百姓之心,也不敢真正落实赋税减免的诏令,客观上更刺激了地方官员非法征敛的行为。

  当朝廷的恤民之意与征收赋税数额这一考核硬指标发生矛盾时,在不酿成人口巨大损失,大规模民变的前提下,州县往往会将后者作为工作的核心。

  财计之外,治理蔑闻”。州县官员虽向朝廷上供巨额赋税收入,保障朝廷的开支,在恤民等其他领域却毫无建树可言。

  在考核州县官员时,上司往往只看重赋税征收的数额,这就不难理解监司对州县官员在赋税减免中的非法行为采取迀就态度、视而不见的原因了。虽然朝廷命令监司严格核查州县在赋税征收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却鲜有官员因此而受到重罚。

  赋税减免与征税制度衔接漏洞基层征税制度中的漏洞,也是造成赋税减免效果不佳的原因之一。

  在赋税征收的过程中,农民纳税的时间往往在朝廷颁布赋税减免的诏令之前。待朝廷赋税减免的诏书下达后,赋税已在揽户手中,

  嘉泰四年(1204),常州知州赵善防也曾指出,“贫民下户,每岁二税但有重纳,未尝拖欠,朝廷蠲放,利归揽户、乡胥,而小民未尝沾恩”,百姓未从赋税减免中得到太大实惠,揽户等基层赋税征收者却从中大获其利。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形,是因为南宋赋税减免流程的不完善。朝廷在减免农民赋税时,只关注到赋税减免政策的本身,而未能将与之相关的其他制度综合考虑,使得赋税减免流程与基层征税体制未能做到充分的衔接,最终给基层揽户的舞弊提供了可乘之机。

  南宋时期,朝廷财政开支增加、地方官府非法盘剥、农民起义时断时续,这一些因素形成了恶性循环,共同削弱了赋税减免效果的成效。高宗意识到,州县官员不能体恤百姓、盘剥农民导致农民起义。起义发生后,朝廷调动军队起义,必然会消耗军费开支。

  为了弥补军费开支,朝廷又不可避免地增加赋税,并将所增的赋税摊派到农民身上,加重农民的负担。农民赋税沉重,最终再次酿成起义,形成恶性循环。

  综上所述,南宋减免农民赋税实际效果不佳的原因众多,不能仅仅简单以吏治腐败概括之。

  这一现象的出现,与宋代的财政分配体制、国家募兵制度、官员考核制度等诸多政治体制紧密关联。南宋朝廷财政开支巨大,为弥补开支,朝廷向地方征收重赋。此夕卜,朝廷对地方财政的控制高度集中,州县所征收的赋税中能供本地留用的较少,在巨大的赋税压力下,地方财政常常入不敷出。

  再加上监司对州县官考核的重要依据也是地方所上缴赋税的数额,这一些因素促使州县官员想方设法增加财政收入。

  当合法财政收入捉襟见肘的情况下,南宋时期地方官员只得利用非法手段盘剥农民,这些非法行为使得赋税减免政策的成效大打折扣。因此,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来说,宋代政治体制的某些缺陷正是导致南宋时期赋税减免效果不佳的深层次原因。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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